申请执行人韩洪芬。被执行人青岛保税区万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台,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洪芬依据青岛保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青保劳人仲案字(2012)第5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782.48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保劳人仲案字(2012)第5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杨秀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