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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胜林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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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胜林。申请执行人郭传芬。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2555124-8。法定代表人周茂柱,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胜林、郭传芬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0383.79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56元,已由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黄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杨秀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