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振坤。被执行人王欣花。申请执行人孙振坤依据(2012)黄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3205.65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黄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杨秀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