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惠殿敏,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辛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殿存,系该社区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5238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卢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