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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惠殿敏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辛岛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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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惠殿敏,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辛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殿存,系该社区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5238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卢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