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殷增国。法定代理人殷兴山,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殷增国父亲。法定代理人高泗娥,女,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殷增国母亲。被执行人薛太峰。系薛周父亲。被执行人周红艳。系薛周母亲。被执行人李尕子。系李洋父亲。被告管香春。系李洋母亲。被执行人杨风波。系杨帆父亲。被执行人薛鉴祥。系薛太强父亲。被执行人薛敬连。系薛太强母亲。被执行人薛建刚。系薛彤父亲。被执行人薛在薇。系薛彤母亲。被执行人管廷顺。系管鹏父亲。被执行人赵素美。系管鹏母亲。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少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6156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尕子、管香春、管廷顺、赵素美、薛太峰、周红艳就其应承担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其他被执行人杨风波、薛鉴祥、薛敬连、薛建刚、薛在薇应承担部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薛敬连银行存款人民币31200元(含执行费823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少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杨秀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