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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武汉市原告汉阳区园林局、武汉市汉阳区莲花湖公园与被告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62

(2011)阳执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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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园林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正发,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莲花湖公园。。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正发,该公园负责人。被执行人: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建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局、武汉市汉阳区莲花湖公园与被告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阳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大道10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1389、04-21398、04-21387、04-21388、9800037、9800033、04-21390、9800039、9800035、9800036)共十套房产。二、查封期限自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张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