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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万超与武汉市南瑞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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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万超。被执行人:武汉市南瑞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梅子路特**。法定代表人:张玉瑞,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张玉瑞。

本院在执行张万超与武汉市南瑞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2010)阳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玉瑞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万超称:第三人张玉瑞系被执行人武汉市南瑞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请求追加第三人张玉瑞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张万超与武汉市南瑞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汉市南瑞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由张玉瑞一人出资1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南瑞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非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该公司应以全部资产对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非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瑞对该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张万超申请追加第三人张玉瑞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万超申请追加第三人张玉瑞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文晖审判员:王海江审判员:陈金保

书记员:朱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