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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志辉与被执行人何继武、罗燕萍债务合伙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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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志辉被执行人:何继武、罗燕萍

申请执行人李志辉与被执行人何继武、罗燕萍债务合伙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鄂汉阳执字第00496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何继武的银行存款,现因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继武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何继武在光大银行武汉新华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林勤力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