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本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郑本江。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赵春琳人民陪审员:刘国凤人民陪审员:沈纪奎
书记员:赵静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