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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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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本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郑本江。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赵春琳人民陪审员:刘国凤人民陪审员:沈纪奎

书记员:赵静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