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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席高胜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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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席高胜。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原告席高胜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席高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席高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高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高胜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吴勇胜人民陪审员:刘国凤人民陪审员:沈纪奎

书记员:赵静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