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高胜。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原告席高胜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席高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席高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高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高胜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吴勇胜人民陪审员:刘国凤人民陪审员:沈纪奎
书记员:赵静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