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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周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鄂阳执字第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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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被执行人:周伟。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周伟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阳民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周伟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145.81元及延期付款利息;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以其设定的抵押物起亚牌千里马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鄂AD40**)折价予以清偿;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2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伟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并同意以其设定抵押的车牌号为鄂AD40**起亚牌千里马小轿车一辆抵偿所欠债务。申请人于2012年2月28日来院要求对周伟名下设定抵押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2012年6月12日,我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车牌号为鄂AD40**起亚牌千里马小轿车一辆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31500元。后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分别于2012年9月10日以人民币31500元、2012年11月8日人民币29925元对上述小轿车进行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要求将该车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偿还被执行人周伟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周伟所有的鄂AD40**起亚牌千里马小轿车一辆作价人民币2992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抵偿所欠债务人民币29925元。鄂AD40**起亚牌千里马小轿车一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冲审判员:刘丹审判员:张建清

书记员:赵静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