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保义。被执行人:余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武汉传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传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5.16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小平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