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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局、武汉市汉阳区莲花湖公园与被告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62-5

(2011)阳执字第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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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园林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莲花湖公园。。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园负责人。被执行人: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建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局、武汉市汉阳区莲花湖公园与被告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阳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张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