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纳重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灵泉,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定波,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继文审判员:荆雷代理审判员:朱晓菲
书记员:法文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