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XX。被执行人杨XX。
本院在执行温XX与杨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给申请执行人温XX子女抚育费1963元,尚有437元子女抚育费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1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福江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