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自2012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当月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之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的存款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