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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5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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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自2012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当月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之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的存款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