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贞玲,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曹森,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微电子研究所职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碑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森在金融机构开户帐户的存款。-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晓斌执行员秦勇执行员侯剑莉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