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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6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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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某乙,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晶磊

书记员:曹立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