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某乙,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晶磊
书记员:曹立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