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某甲法定代理人冯某某,系钟某甲之母。被执行人钟某乙。
本院在执行钟某甲申请执行钟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0004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履行剩余抚养费124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某乙已履行至申请人钟某甲18周岁剩余抚养费1240元,申请人已受偿。现申请人钟某甲已满18周岁,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至18周岁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0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