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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钟某甲申请执行钟某乙变更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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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某甲法定代理人冯某某,系钟某甲之母。被执行人钟某乙。

本院在执行钟某甲申请执行钟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0004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履行剩余抚养费124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某乙已履行至申请人钟某甲18周岁剩余抚养费1240元,申请人已受偿。现申请人钟某甲已满18周岁,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至18周岁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0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