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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黄某1与邓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4)清连法星民初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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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某1,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邓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儿子黄某2由原告黄某1抚养,不需要被告邓某负担抚养费;二、被告邓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黄某1提供必要方便。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勇文

书记员:汤家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