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户籍地址连州市。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潘某1,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址连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儿子潘某2由被告潘某1抚养,不需要原告杨某支付抚养费。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勇文
书记员:汤家丽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