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被告朱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本案依法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恳请本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杨某某应当向被告朱某某经常居住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朱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朱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海华
书记员:黄晓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