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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4

庞来社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3)陕赔民申字第0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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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来社,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小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松,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阳,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庞来社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庞来社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有误。一审法院查明,被申请人通过与第三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绿化服务合同》的方式将绿地养护与管理工作发包出去,继而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这样的认定是基于一个单位对某些业务自用工与外包工不能同时存在的认识。而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现实角度来看,一个单位的某些业务自用工与外包工是完全可以同时存在的。在本案中,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时,是由被申请人员工负责招聘,日常工作是由被申请人管理,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所从事的业务属于被申请人的一项业务。在工作中从未有人向申请人提及过第三方,申请人也从未与第三方有过实际接触。在这样的情形下,岂能以被申请人与第三方存在外包协议来否定被申请人的自用工的事实。基于此,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有误,恳请高院重新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被申请人已将绿化业务外包,不存在绿化岗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再审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庞来社申请再审称其到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是由该公司员工负责招聘的,日常工作是由该公司管理,工资也是由该公司发放,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之理由。经查,庞来社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既没有劳动合同,亦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提供的上岗证上无单位名称及公章,考勤表无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值班表为复印件且无单位公章,会议记录为复印件,洗浴证、报纸、农药出库领用表等证据均不能证明申请人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主张的其与西安日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经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灞劳人仲案(2012)164号裁决书,该裁决已生效,且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据此,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支持。综上,庞来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庞来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建民代理审判员:王选民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