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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4

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与韩梅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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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紫竹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彩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院,该公司法务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梅,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己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建民审判员:王选民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书记员:黄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