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举元。被执行人嘉禾县田心乡兴宝岭煤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仲案字(2013)第03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嘉禾县田心乡兴宝岭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禾县田心乡兴宝岭煤矿自觉向高举元支付赔偿款共计27647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047元。但被执行人嘉禾县田心乡兴宝岭煤矿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嘉禾县田心乡兴宝岭煤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有存款,依法应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嘉禾县田心乡兴宝岭煤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某账户中的存款280518元至嘉禾县财政国库管理局在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凤
书记员:胡奇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