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远,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上海**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路南第****A201-205。负责人殷*义,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弄****。法定代表人张*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远与被执行人上海**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快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3371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柳
书记员: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