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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家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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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家军。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建安路福园二路交汇处**厂房第**。法定代表人郑炜强。

申请执行人黄家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泰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泰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36455.04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慧玲

书记员:谢会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