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德华。被执行人李良光。
申请执行人陈德华与被执行人李良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良光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良光的银行存款。以上以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岸民
书记员:唐强(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