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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德华与李良光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4)深宝法龙执字第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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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德华。被执行人李良光。

申请执行人陈德华与被执行人李良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良光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良光的银行存款。以上以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岸民

书记员:唐强(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