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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常见远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25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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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见远。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华路南第****A201-205。负责人殷芳义,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法定代表人张煊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见远与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3371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柳

书记员: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