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中海。委托代理人于彩波,即墨市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旭华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振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尚,即墨市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中海与被执行人青岛旭华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劳人仲字(2012)第37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王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