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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巩玉良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1)即执字第1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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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巩玉良。被执行人青岛琉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永德,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玉良与被执行人青岛琉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王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