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绪忠,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地址:即墨市烟青路**。法定代表人金镇成,理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绪忠与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30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