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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刁青美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9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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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刁青美,农民。申请执行人宫素令,农民。申请执行人时保苏,农民。申请执行人时文强,农民。被执行人青岛贝尼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闫家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4720766-7。法定代表人董其波,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青美、宫素令、时保苏、时文强与被执行人青岛贝尼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即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