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丕普。被执行人青岛信诚铸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岛环保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公斗,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丕普与被执行人青岛信诚铸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丕普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青岛信诚铸机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民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