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彩云。被执行人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长江二路王家官庄双龙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彩云与被执行人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41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