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雪艳。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在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艳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劳仲案字(2007)第2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兰恭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王雪艳。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在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艳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劳仲案字(2007)第2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兰恭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