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窦鲁顺。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鲁顺与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418号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