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云龙与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3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云龙。被执行人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长江二路王家官庄双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广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云龙与被执行人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419号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