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珍玉。被执行人青岛海杨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兑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宁宁等十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杨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即劳人仲调字第6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王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