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丕国。被执行人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丕国与被执行人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劳人仲字(2013)第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王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