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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宪忠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4)即执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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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宪忠(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69********)。被执行人青岛诺瑞毛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432375-2),住所地即墨市城北三路**。法定代表人史蒂芬.瑞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宪忠与被执行人青岛诺瑞毛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