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普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11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普。被执行人唐山市遵工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术奇。

申请执行人刘普与被执行人唐山市遵工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遵劳仲案字2013-(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21745元,执行费173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劳仲案字2013-(6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巨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