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淑玲。申请执行人冯志刚。申请执行人张艳春。申请执行人邱国英。申请执行人孟淑英。申请执行人李小臣。申请执行人王国艳。申请执行人于红艳。申请执行人王翠云。申请执行人孙淑军。申请执行人李小凤。申请执行人王会敏。申请执行人崔金波。被执行人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法定代表人陈大虎,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杨淑玲、冯志刚、张艳春、邱国英、孟淑英、李小臣、王国艳、于红艳、王翠云、孙淑军、李小凤、王会敏、崔金波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遵劳仲案字2012-(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7075元,执行费21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劳仲案字2012-(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钱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