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蒲仕彬,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泸市劳动仲裁(2012)14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蒲仕彬支付工伤待遇补偿款518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晓春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