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建林,男。被执行人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代表人欧阳和。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案(2012)字第31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7116元(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豫军审判员:赖志良代理审判员:郭汉坤
书记员:古幸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