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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谭建林与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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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谭建林,男。被执行人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代表人欧阳和。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案(2012)字第31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7116元(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豫军审判员:赖志良代理审判员:郭汉坤

书记员:古幸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