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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传举与延长县安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延长执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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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传举。委托代理人刘胜斌。被执行人延长县安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安心,该公司经理。

陈传举申请执行延长县安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传举于2013年3月6日依据延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长劳仲案字第04号调解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延长县安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传举工资21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安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延长县安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传举支付21000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20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长劳仲案字第04号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赵景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