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光灵. 被执行人广西合山合岳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振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如军,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申请执行、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
韦光灵申请执行广西合山合岳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字(2012)第1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合山合岳水泥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光灵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案件款已经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广西合山合岳水泥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韦光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合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蓝华林审判员:罗永文审判员:韦景贵
书记员:李文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