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光菊,女。被执行人深圳市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2)41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335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赖志良审判员:吕豫军助理审判员:郭汉坤
书记员:杨爱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