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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光菊与深圳市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深龙法布执字第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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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光菊,女。被执行人深圳市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2)41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335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赖志良审判员:吕豫军助理审判员:郭汉坤

书记员:杨爱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