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玉玉,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炎兴科技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宋玉玉与被执行人西安炎兴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炎兴科技软件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玉玉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炎兴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土门支行开立有银行账户,本院遂于2012年12月7日对该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2012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西安炎兴科技软件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案款25411.86元,本案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补缴2006年1月至2011年1月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请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三至六个月内,在申请执行人宋玉玉的配合下被执行人西安炎兴科技软件有限公司按照西安市社保管理机关的有关补交社保的规定,为申请执行人宋玉玉办理社保。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009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薛江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