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昇,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周昇与被执行人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昇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21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了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2010年2月23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请求,被执行人自愿为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2012年12月7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了案款9299元及执行费701元。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开立有银行账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2年12月11日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剩余案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5701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05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薛江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